谷某和甄某1系夫妻关系,甄某2系甄某1的侄女。2005年,甄某2一家的宅基地拆迁,甄某2获得3套安置房屋购房的资格。甄某2自己购买了两套房屋之后,将另外一套回迁房的购买指标转让给谷某和甄某1。到了2016年,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甄某2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谷某和甄某1,并且甄某2将房产擅自转移给他人。李松律师代理谷某和甄某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谷某和甄某2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8473号判决,认定了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甄某2上诉到北京一中院,一中院维持原判。
甄某2收到二审判决后,又另行将谷某和甄某1诉至法院,以谷某和甄某1为未向其提供一套住房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支持了甄某2的诉求,判决解除双方的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李松律师代理谷某和甄某1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二审法院根据李松律师的建议,多次观看一审中的庭审录像,最终认定一审法院在庭审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