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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女儿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法院判决过户
来源:借名买房纠纷律师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0-09-25  访问量:3921224

【案情简介】
        2003年王先生欲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因年龄限制无法贷款,便与女儿商量以女儿的名义申请贷款但实际由王先生还贷,口头约定为借名,等可以过户登记时再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遂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缴纳了购房款、税费,女儿配合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产权证登记在女儿名下。交房后,王先生出资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并保留持有购房合同、收据发票,住房保险保险单还款凭证等原始资料。
       条件允许后,王先生与女儿沟通办理过户手续。女儿先是避而不答,最后主张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是王先生对自己的赠与。多次沟通未果,为主张自己权益,王先生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李松律师认为双方之间是一个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王先生以女儿的名义买房,购房款由王先生支付,可以主张其女儿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房屋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全部由王先生支付,交付后有王先生出资装修并居住至今,原始购房手续由王先生持有以此认定双方形成借名买房的关系。且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取得房屋的契税完税凭证已达5年,房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建议,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判决王先生女儿配合王先生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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