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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转发李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巧用借名买房 打赢房产官司
来源:借名买房纠纷律师网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7-11-20  访问量:3922946


【案情简介】
       2006年,王莉家拆迁取得两套回迁安置房,王莉和爱人刘明协商将其中一套卖掉作为给儿子出国费用。王莉的同事李琳正好想在北京买房,于是二人一拍即合。王莉和开发商签订购买回迁房协议后,和李琳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该套回迁房是李琳借其名购买,产权归李琳所有。为了让李琳安心购买,王莉、刘明和李琳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归李琳所有。之后王莉和刘明配合李琳办理了房屋的入住手续,李琳给了王莉一家3万元的好处费。

      2007年王莉得了重病,在医院写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刘明。李琳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见证了整个遗嘱过程,王莉立完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房本下来后,李琳找刘明协商过户,刘明却表示房屋是王莉的遗产,已经分割过了,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李琳将刘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在诉讼中,刘明提交人民法院调解书,原来在2010年,刘明和儿子通过法院调解书的形式,已将房屋确认到刘明一人名下。受案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先前已经有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对房屋权属进行了确认,李琳应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先前的调解书,在原有调解书未被撤销之前,本院不处理诉争房屋的权属纠纷。法院裁定驳回了李琳的起诉。

       被法院驳回后,李琳另行起诉了刘明及刘明的儿子,请求法院撤销两人通过法院所达成的调解书,法院认为李琳提起撤销权的诉讼,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李琳的起诉因超过6个月时效期再次被驳回。李琳在输掉两场官司以后,陷入了极度忧虑和困惑中,难道自己买的房子就要不回来了吗?之后李琳慕名找到了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的李松律师。

【律师解读】

       李松律师在了解了整个案情后,认为李琳和王莉有书面的协议约定,李琳借王莉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权归李琳所有,李琳和王莉之间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虽然李琳起诉两次都被法院驳回,但两次败诉法院都是从程序上驳回了李琳的起诉,李琳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李松律师接受了李琳的委托代理了该案,并以其他合同纠纷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刘明配合办理房产过户。诉讼中刘明提出,李琳作为王莉的遗嘱见证人,在遗嘱中签了字,而在遗嘱中王莉是将所有的财产留给刘明,这说明李琳也是同意将诉争房屋留给刘明。

        李松律师指出,王莉的遗嘱中并未列明继承财产都包括哪些,无法确认遗嘱中“所有财产”包括诉争房屋,因此即使李琳在遗嘱上签字,也不代表李琳认可诉争房屋是王莉的遗产。且在王莉立遗嘱之前,王莉和李琳就已经签订协议书,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因此“所有财产”并不包括诉争房屋。

        刘明又提出李琳的起诉已经被法院两次驳回,李琳又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李松律师当庭反驳道,刘明前期的起诉的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是基于物权对房屋的权属进行确认,人民法院只是在程序上驳回了李琳的起诉,对于实体问题法院未作认定。

        这次李琳是以借名买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债权关系,诉讼请求也发生了变化,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

       最终,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采信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李琳和王莉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刘明作为夫妻一方对此知情且认可,判决刘明配合李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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